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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行政确认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确认非法拘禁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本院(2013)镇行诉终字第0045号行政裁定及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3)京行诉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再审申请人王**认为,其起诉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法院应予受理,原一、二审法院对其起诉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一、二审行政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请求确认镇江市**道办事处及庄**对其实施了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并要求给予赔偿。王**的上述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原一、二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王**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王**的再审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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