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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110号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因要求被上诉人镇江市丹**金管理中心履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审批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4)徒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承认其起诉的被告及诉讼请求不够明确,在明确被告和具体诉讼请求后另行提起诉讼,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在原审法院的诉讼请求为判令镇江市丹**金管理中心履行法定职责,发给经审核批准转入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该诉讼请求涉及到审批和发放养老金的两个行为,金**明确其诉讼请求后另行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金**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金**撤回上诉。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4)徒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不再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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