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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镇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曾向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提起(2014)京行诉初字第11号行政诉讼,要求镇江市京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核发京旅字第0200560号产权证下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定职责,一审、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相关生效民事判决已确认上诉人对涉诉房屋不享有所有权,故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现上诉人又重复要求镇江市京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其对上述产权证下房屋享有相应份额,上诉人所诉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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