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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徐**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认为,镇江**办公室作出《拆迁安置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上诉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本案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于法无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镇江**办公室根据《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对镇江市润州区七里甸城中村改造项目西侧地块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向镇江市润**业有限公司发出镇拆办集拆字(2013)第14号镇江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通知书,上诉人认为镇江**办公室核发该拆迁安置通知书的行政行为不合法,要求撤销通知书,但上诉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房屋在该拆迁安置通知书的范围内,因此,上诉人不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审裁定对上诉人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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