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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汪**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2)丹行诉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及本院(2013)镇行诉终字第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汪**申请再审称:其本是正式在编教师,调入丹**丝织厂从事职工教育后一直未能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教师待遇。尽管2014年政府相关部门已按照有关规定为其部分落实了教师待遇,但未能解决其2011年以前未享受教师待遇的问题,故请求法院判令丹**绸公司为其落实从1985年至2011年期间依法应享受的教师或公务员待遇。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原一、二审不予受理错误,要求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汪**的请求事项系要求享受教师或公务员待遇,该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一、二审裁定对再审申请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汪**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再审条件,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汪*新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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