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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竹化与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袁竹化因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不服本院(2013)镇行诉终字第0039号行政裁定及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3)润行诉初字第000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袁竹化申请再审认为,其起诉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法院应予受理,原一、二审法院对其起诉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一、二审行政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袁竹化起诉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镇江**限公司,要求赔偿少算其工龄造成的养老金损失费、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并要求镇江**限公司退还签订合同制工人合同时收取的手续费。袁竹化的上述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原一、二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综上,申请再审人袁竹化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再审人袁竹化的再审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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