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雷**提起的行政诉讼,共十项诉讼请求,内容涉及请求法院确认其曾依法举报了违章建筑的事实、确认润州**管理局将其“实名举报”作为“反映”处理的事实、确认润州**管理局以让其指认违建现场为借口,与相关人串通提前设下埋伏使其途中遭受暴力伤害以及确认润州区**山村委会串通一气将其非法拘禁等事实。雷**的上述起诉事项涉及不同诉讼主体,不同事实请求,经原一、二审法院多次释明其诉讼具体请求不明确应予变更起诉,但其仍坚持原来十项请求之诉,故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原一、二审法院以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本院认为
综上,申请再审人雷**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再审人雷**的再审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