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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解金生与镇江市丁岗镇人民政府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罗**、解金生与被申请人镇江市丁岗镇人民政府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镇经行初字33号行政判决,罗**、解金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4)镇行终字第34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罗**、解金生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罗**、解金生申请再审称,其申请镇江市丁岗镇人民政府依法公开其所属丁岗镇罗家村涉及每户村民的房屋拆迁、土地征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等相关信息,但丁岗镇人民政府向其公开的信息内容与其所申请公开的不符,原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一、二审行政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罗**、解金生向丁岗镇人民政府提交的《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一栏,填写的是“依法公开涉及此次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所需政府信息用途(单*)一栏,填写的是“检验自身相关信息”。丁岗镇人民政府已应其申请向罗**邮寄了“罗**等信息公开所涉土地征用情况”及镇江新区房屋拆迁政策等相关文件内容。罗**对上述邮件予以了签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属于乡(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重点内容之一。本案中,罗**、解金生向丁岗镇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丁岗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已应其申请用途公开了其“检验自身相关信息”的内容。现罗**、解金生主张镇江市丁岗镇人民政府依法公开其所属丁岗镇罗家村涉及每户村民的房屋拆迁、土地征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等相关信息超出其申请范围,依法不予支持。故原一、二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罗**、解金生的申请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罗**、解金生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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