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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陈*与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撤销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袁**、陈*诉镇江京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京口区住建局)撤销审批表和补偿安置协议一案,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京行诉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不予受理。袁**、陈*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4)镇行诉终字第00036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袁**、陈*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袁**、陈*申请再审称:沈**等人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逼迫其签订《镇江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费审批表》及虚假的《镇江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行为是受政府的委托和指示,系行政行为,并非民事行为,再审申请人的诉请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裁定,依法受理。

被申请人京口区住建局认为:再审申请人已与相关部门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请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再审申请人就涉案房屋及土地的拆迁早在2003年7月已与相关部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尽管袁**表示不能确定其提供的《镇江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的签名是否系其本人及其女儿陈*所签,但并不否认《镇江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费审批表》上领款人一栏是其本人的签名(陈*的审批表由袁**代签),而审批表上所载各项费用及补偿总额均与补偿安置协议相一致,且再审申请人亦承认审批表上所载款项已实际领取,因此可认定涉案房屋及土地的拆迁安置已由袁**、陈*与相关单位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再审申请人反悔而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一、二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两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袁**、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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