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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志化与镇江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曹志化因诉被申请人镇江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3)润行初字第36号行政判决及本院(2014)镇行终字第00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曹志化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2013年6月9日起我多次报警,但被申请人未给任何结果、也未采取相应措施。现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镇江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辩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曹志化的再审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3年6月7日13时21分,镇江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110”电话报警,报警人称“南山拆迁指挥部(因拆迁)有人打架了”。接警单位:南山**派出所,到达时间:2013年6月7日13时26分48秒。处警经过及结果:民警到现场后,见到曹志化。曹志化自称没人打他,在场工作人员反映正在商谈拆迁事宜,民警要求双方依法商谈拆迁。反馈110-51号。2013年6月7日13时28分18秒,指挥中心接到“110”电话报警,报警人称“其亲戚刚刚被人带走了,是带到拆迁指挥部了,现在被人打了”。接警单位:南山**派出所,到达时间:2013年6月7日13时33分18秒,处警经过及结果:此警与前警为同一警情,已处理。当日曹志化到镇江**民医院进行了身体检查,但检查结果没有告知镇江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曹志化还自称在2013年6月7日镇江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民警离开南山拆迁指挥部后被拆迁人员打伤,但当天未再报警,曹志化于同月9日就被打伤一事向镇江市公安局报警,镇江市公安局要求曹志化向镇江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反映,镇江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让曹志化找派出所处理,但曹志化因不相信派出所未去报警。同年9月,曹志化以其在6月7日遭到拆迁工作人员的拘禁报警,镇江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在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到达南山拆迁指挥部后,对其没有实施解救义务,致使其身体受到伤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镇江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行政不作为违法。原一、二审以镇江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判决驳回曹志化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有依法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定职责。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镇江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转交的曹志化等人邮寄的书面申请后,制定了有关措施。2013年6月7日镇江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在接到曹志化亲属的110报警后,及时出警,到达现场后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了相关处理。镇江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关于曹志化主张的其于2013年6月9日起多次报警镇江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未作出最终处理结论和也未采取相应措施的问题,则应属于新的报警事项,对此曹志化应就相关问题进一步向公安机关反映并寻求解决。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曹志化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曹志化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曹志化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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