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程**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句容市人民法院已经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2014)句行诉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判决句容市国土资源局对朱**等人举报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因此本案朱**等人起诉要求查处的事项,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文书所羁束,原审裁定对朱**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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