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句容市人民法院已经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2014)句行诉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判决句容市国土资源局对朱**等人举报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因此本案朱**等人起诉要求查处的事项,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文书所羁束,原审裁定对朱**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镇江**有限公司与镇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胡**与镇江市公安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镇江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镇江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梁**与丹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薛**与丹阳市规划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邵**与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薛**与丹阳**源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丹阳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镇江市人民政府、镇江市卫生局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