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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龙根与镇江市丹**金管理中心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系被征地农民,被诉人镇江市丹**金管理中心违反法律法规,于2012年1月11日强制受收上诉人保险费,为此,上诉人曾向丹徒区政府法制办提起行政复议,现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起诉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将违法强制收取的46858元保险费退还本人,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期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故原审裁定对上诉人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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