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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与镇江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殷**向本院递交起诉镇江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镇江润**理委员会是被告镇江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镇江润**理委员会在没有法定职权和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以“办法制学习班”的名义对起诉人实施非法限制人身自由173天,严重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以“办法制宣传教育学习班”的名义非法限制起诉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起诉人主张镇江市人民政府以“办法制宣传教育学习班”的名义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殷**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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