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殷*英诉被告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不履行保护财产权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次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丁**与镇江市**管理委员会、镇江**办公室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丁**与镇江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黄*、王**等与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袁**等与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朱**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蔡**、张**等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镇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