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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7月1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陶**诉镇江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起诉状,其诉称:原告位于本市新区大路镇大路村高墩子组的房屋是其合法使用和所有的财产。2013年1月,镇江市大路镇政府在没有出示征收公告的情况下,通知原告因建设学校需占用原告宅基地及所在村组集体土地,并要拆迁原告的房屋。根据被告对原告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原告房屋所在地并未办理征收手续。2014年5月13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提出查处违法用地立案申请,但被告至今未予立案。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被告对本市新区大路镇九年一贯制学校占用原告宅基地及所在村组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房屋位于本市新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为本市新区法院即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此外,根据江苏省**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4日印发的《关于资源环境类行政、民事案件集中管辖立案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镇中法(2013)135号)的规定,自2013年12月21日起,在全市法院实施资源环境类行政、民事案件的集中审判工作,对资源环境类的行政、刑事和民事诉讼、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确定丹**院和京**院承担上述资源环境案件的审判工作;同时丹阳、京**院对上述资源环境案件的审判实行交叉管辖,其中丹**院管辖原由京口、句容、扬中、开发区法院管辖的上述案件;京**院管辖原由丹阳、润州、丹**院管辖的上述案件。综上,本院既非本案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也非资源环境案件“三审合一”的指定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起诉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陶**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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