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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认为侵犯房产权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6月1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曹志化诉镇江市**管理委员会和镇江**办公室的行政起诉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强拆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市润州区招隐花苑48号房屋所有权人为丁*,曹志化为共有人,系夫妻关系。2013年6月7日,被拆迁人曹志化、丁*已与拆迁人镇江市南山联合社区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及拆迁实施单位镇江市同和拆迁事务所签订了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依照相关规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反悔或者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曹志化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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