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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江苏省镇江地方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被告江苏省镇江地方税务局不履行退税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7月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0年10月26日,镇江**民法院作出(2009)徒执字第1120、1121、1122,(2009)徒执监字第178、181-1号民事裁定书。依据上述裁定,2011年1月26日原告向房产登记部门缴纳了税费。2012年9月4日,镇江**民法院作出(2012)徒执监字第1号裁定书,该裁定书撤消了上述民事裁定书,导致原告已经取得的房产登记过户给他人。原告依法向被告申请退还税款,但被告拒不履行退税的法定职责,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退税的法定职责。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

2.国**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和国**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

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2)徒执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

4.相关票据复印件4张;

5.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09)徒执字第1120、1121、1122,(2009)徒执监字第178、181-1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

6.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镇房权证京字第××号)。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的,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原告陈*与被告发生的纳税争议,未申请行政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原告未按照规定和程序提交退税申请和材料,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告在向本院起诉前,就原、被告之间的税收争议,未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未经行政复议的税收争议,原告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交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本案原告要求被告退税的请求,属于纳税争议,该争议适用复议前置程序。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原告未经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相关规定,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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