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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7月3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王**邮寄的行政起诉状,状告黎明社区、润州**分局、宝**办事处,请求法庭判决被告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依照土地征用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依法给予本人书面答复。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王**所提的上述诉讼请求,系要求按《信访条例》的规定予以答复,故不属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且本院已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2014)润行诉初字第000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嗣后,王**提起上诉,江苏省**民法院已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镇行诉终字第00035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现起诉人王**对此案重复起诉,依法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综上,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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