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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江苏**土资源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哲诉被告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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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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