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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永法与高**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高**、严永法上述所列十四项诉讼请求含糊不清,且在“事实与理由”部分,关于争议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因果关系等均不详,致本院无法正常审查、立案。2014年4月2日,本院作出书面告知,告知两起诉人于三日内修改诉状,写明具体的事实与理由,明确诉讼请求,以便本院正常审查是否符合行政案件的受理条件,但两起诉人至今未予修改。综上,本院认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人高**、严永法的起诉,具体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经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后拒绝更改,不符合受理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高**、严永法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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