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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与江苏省**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房*诉被告江苏省镇江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同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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