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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徐**与行政撤销、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7月29日,起诉人严**、徐**向本院递交行政起诉状,状告镇江**办公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由镇江**办公室作出的镇拆办集拆字(2013)第14号镇江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通知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上特殊的地上附着物(房屋)的补偿安置,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指定由镇江**办公室进行审查,并以通知书的形式向特定的对象作出审查结论。镇江**办公室按照上述暂行办法对本市润州区七里甸城中村改造项目西侧地块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于2013年9月29日向镇江市润**业有限公司发出镇拆办集拆字(2013)第14号镇江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通知书。发出该通知系内部监督、审查行为,仅具有内部程序意义,该行为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严**、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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