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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正圣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7月1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施正圣诉镇江市润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润州区房屋征收和拆迁安置中心的行政起诉状,其诉称:2014年6月19日,本市润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下属单位润州区房屋征收和拆迁安置中心在《京江晚报》发布公告,将丁**、孙**作为润州区跑马山路的被征收人(被补偿人)予以行政公告,违背事实,违法行政,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于2014年6月19日刊登在《镇江日报》和《京江晚报》的上述不当行政公告。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请求撤销的公告是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的程序性告知行为,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施**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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