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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王**的行政起诉状,状告吴**(本市润州区宝塔路街道黎明社区负责人)及本市润州**道办事处,请求依法维护其失地后长期养老权利和征用土地补偿安置的知情权利,并且依照《江苏省信访条例》相关规定给予书面答复。

原告诉称

起诉人王**诉称,根据镇江市**州分局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的书面回复,其曾于2014年2月26日向黎明社区申请大黄山黎明村100亩山地补偿安置费用的信息公开,但未依法收到书面答复;2014年3月14日再次依法向宝塔**事处申请书面答复,但至今毫无音讯,故提出上述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按照《信访条例》相关规定给予书面答复,不属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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