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起诉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所诉丹阳**有限公司并非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因此,起诉人所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严**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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