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信访事宜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依法应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吴**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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