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信访事宜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依法应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吴**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丹阳市皇塘法律服务所与丹阳市皇塘镇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严**与丹阳**源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浙江中**限公司与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扈**与镇江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镇江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史**与丹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丹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潘**与丹阳市皇塘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薛**与丹阳**源局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