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扈**与镇江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扈*英诉被告镇江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并于次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3年11月7日、2013年11月15日两次传票传唤原告,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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