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扈*英诉被告镇江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并于次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3年11月7日、2013年11月15日两次传票传唤原告,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镇江市**限公司与镇江**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陈*与镇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孙**、葛**与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征用一审行政裁定书
耿*与镇江**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江苏光**限公司与江苏省**管理局一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丹阳市皇塘法律服务所与丹阳市皇塘镇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史**与丹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
严**与丹阳**源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吴**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镇江市规划局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