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耿*诉被告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殷**与润州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房*与江苏省**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江苏省镇江地方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与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严**、徐**与行政撤销、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镇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孙**、葛**与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征用一审行政裁定书
江苏光**限公司与江苏省**管理局一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孙**与镇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邵**与镇江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