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耿*与镇江**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耿*诉被告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