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邵**诉被告镇江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3年9月2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邵**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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