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邵*俊诉被告镇江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3年9月2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邵*俊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俊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镇江恒隆**有限公司与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镇江圣**限公司与镇江**源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镇江市**限公司与镇江**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孙**与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镇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丹阳市皇塘法律服务所与丹阳市皇塘镇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严**与丹阳**源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浙江中**限公司与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扈**与镇江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镇江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