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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皇塘法律服务所与丹阳市皇塘镇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市皇塘法律服务所诉被告丹阳市皇塘镇人民政府房屋登记一案中,原告丹阳市皇塘法律服务所以本案所诉丹皇字第220055号房屋所有权证已不存在、本案诉讼已无意义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丹阳市皇塘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丹阳市皇塘法律服务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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