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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与镇江**办公室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上特殊的地上附着物(房屋)的补偿安置,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指定由镇江**办公室进行审查,并以通知书的形式向特定的对象作出审查结论。镇江**办公室按照上述暂行办法对南徐**政中心集体土地整理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于2007年9月24日向镇江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发出镇拆办集拆字(2007)第1号镇江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通知。发出该通知系内部监督、审查行为,仅具有内部程序意义,该行为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汤**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裁判结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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