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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镇江市规划局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收到起诉人张**诉镇江市规划局的起诉材料,诉状中诉讼请求为:“因对镇江市规划局行(2013)001号政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根据被告答复要求原告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于2013年5月12日向镇江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镇江市规划局认为此申请不属于该局受理范围,应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并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镇规不受决字(2013)001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现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行政诉讼,状告镇江市规划局,但其诉讼请求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裁判结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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