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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丹阳市皇塘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南诉被告丹阳市皇塘镇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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