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南诉被告丹阳市皇塘镇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丹阳市皇塘法律服务所与丹阳市皇塘镇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史**与丹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
严**与丹阳**源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吴**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镇江市规划局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丹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薛**与丹阳**源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丹阳**润超市与丹阳**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与张**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