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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丹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要求被告丹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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