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要求被告丹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严**与丹阳**源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丹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薛**与丹阳**源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丹阳**润超市与丹阳**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与张**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潘**与丹阳市公安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丹阳市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丹阳市**有限公司与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严**与丹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丁**与丹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