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镇江市**监督局与镇江晨**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丹)质监罚字(2014)第042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改正;2、处85000元整的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50元整。因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仅缴纳罚款30000元,申请执行人经催告无果后,于2015年1月1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罚款5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50元。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镇江市**监督局于2015年1月27日以被申请执行人已与其协调一致、且已自觉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镇江市**监督局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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