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镇江市**监督局与江苏顺**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丹)质监罚字(2014)第056号行政处罚决定:1、处50000元整的罚款;2、没收违法生产的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水果冰淇淋机一台。因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不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经催告无果后,于2015年1月1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50000元整。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镇江市**监督局于2015年1月26日以被申请执行人已与其协调一致、且已自觉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镇江市**监督局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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