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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源局与丹阳**前弹簧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2015)丹国土资第4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2.26亩的土地;2、限期15日内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0.01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25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2.26亩土地处以20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30140元整。因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不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经催告无果后,于2015年6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中第1项、第2项中u0026ldquo;限期15日内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0.01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u0026rdquo;、第3项。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处罚第1项、第2项中u0026ldquo;限期15日内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0.01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u0026rdquo;、第3项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所作(2015)丹国土资第4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处罚第1项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2.26亩的土地,第2项中u0026ldquo;限期15日内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0.01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u0026rdquo;,第3项即罚款3014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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