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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2013年5月2日,被诉人作出u0026ldquo;关于万善公园片区旧城改建项目发展规划情况的说明u0026rdquo;,内容为:u0026ldquo;根据我市旧城区改建的相关文件精神,经审核,万善公园片区旧城改建项目符合丹阳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项目红线范围详见附图u0026rdquo;。2014年3月7日,丹阳市人民政府作出丹政房征发(2014)1号房屋征收决定,内容为:u0026ldquo;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对丹阳市万善公园片区旧城改建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u0026rdquo;起诉人以被诉人所作上述说明与事实不符,该说明行为对其造成了财产损害,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上述u0026ldquo;关于万善公园片区旧城改建项目发展规划情况的说明u0026rdquo;是被诉人对丹阳市万善公园片区旧城改建项目符合丹阳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内部意见,丹阳市人民政府对该项目是否属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作进一步审查,故该u0026ldquo;说明u0026rdquo;对原告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起诉人现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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