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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与丹阳**源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严**不服被告丹阳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后,于2014年12月2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严**、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吉**、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严**于2014年9月2日向被告丹阳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丹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文本。被告于2014年9月4日向原告寄送了答复。

原告诉称

原告严*峰诉称,2014年9月2日,原告通过挂号信方式向被告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查阅丹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文本的原始资料,并向原告提供加盖被告核对无异章或者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被告公章的上述资料的复印件。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未按原告要求的形式提供相关材料。被告处存在原告申请的信息材料,其不提供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现原告起诉,要求:1、确认被告答复错误;2、判令被告提供丹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文本;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丹阳市国土资源局辩称,被告在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即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申请作出了答复,因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被告已告知原告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不存在原告所述的答复错误。被告已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请求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申请书;

2、邮件全程跟踪查询;

证据1-2证明原告于2014年9月2日以挂号信方式向被告提出申请,被告于2014年9月3日收到;

3、2014年9月26日的申请书及其国内挂号信函收据;

4、丹阳市云**居民委员会的情况说明;

5、(2014)丹行初字第00043号行政判决书1-2页;

证据3-5证明被告保存有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被告应当向原告公开。

6、单号为1069974513105的EMS邮政特快专递详情单,证明原告并未收到原告的挂号信函,原告收到的是EMS邮政特快专递。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没有异议;对证据3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被告已经对其作出回复,告知原告可自行查阅,且原告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申请,被告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不予答复;对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可在网站、档案馆等处查阅政府信息,并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也可以至被告处查阅;对证据5、6没有异议。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关于申请人严**申请查阅丹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文本的回复,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即对其作出了回复;

2、国内挂号信函收据,证明被告已经将该回复邮寄给了原告。

被告同时提供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的关联性没有异议,但对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异议,认为被告没有按照原告要求的形式提供相关材料复制件,其回复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原告并未收到该挂号信函,原告收到的是单号为1069974513105的EMS邮政特快专递。

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1、2、5、6和被告提供的证据1,符合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3-4和被告提供的证据2与本案不具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2014年9月2日,原告通过挂号信方式向被告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查阅丹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文本的原始资料,并向原告提供加盖被告核对无异章或者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被告公章的上述资料的复印件。被告于2014年9月3日收到原告的申请,于2014年9月4日向原告寄送了关于申请人严**申请查阅丹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文本的回复,告知原告该信息已经在丹阳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上公布,可登陆网址www.dygtzyj.gov.cn查阅。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作出的答复行为是否合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对于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已在被告网站向公众公开,被告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作出答复,告知原告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被告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其答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严**要求确认被告丹阳市国土资源局的答复违法、判令被告提供丹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文本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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