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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起诉人在丹阳市云阳镇石城村潘甲组拥有房产。2013年5月2日,被诉人作出《关于万善公园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发展规划情况的说明》。起诉人曾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起诉被诉人,要求撤销被诉人作出的《关于万善公园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发展规划情况的说明》。2014年3月7日,丹阳市人民政府颁发了丹政房征发(2014)1号房屋征收决定。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起诉人对上述丹政房征发(2014)1号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已向镇江**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诉人于2013年5月6日所作说明是内部行为,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起诉人提起该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院就此于2014年9月10日依法作出(2014)丹行诉初字第00025号行政裁定书,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起诉人不服,提出上诉。镇江**民法院于同年10月27日作出(2014)镇行诉终字第00057号行政裁定书,驳回起诉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对被诉人作出的《关于万善公园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发展规划情况的说明》已提起过行政诉讼,现就此再次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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