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镇**丹徒区大队于2014年10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镇徒公(消)行罚决字(2014)0061号行政处罚决定,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2015年1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人仍未履行规定的义务,2015年2月13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具备《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准予执行的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镇**丹徒区大队申请执行的镇徒公(消)行罚决字(2014)006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