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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守诚一审行政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收到高守诚以句容市教育局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高**诉称:1958年3月份,句容文教局将高**调至丹阳师范培训6个月,后于当年9月份将高**派往行香公社、行香农中任教,公社党委任高**为学校负责人,从1958年至1962年在行香农中及公社汉语拼音扫××教师,先后任教5年。三年自然灾害时,高**响应党的号召离职回乡务农。1981年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相关文件规定,对六十年代初精减职工工作期间……应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高**经别人调查发现行香农中教师花名册没有高**的名字,故起诉要求句容市教育局恢复高**教师名誉,赔补1981年至2015年计34年经济损失:每年赔补1000元,34年计34000元,以后每月生活费1000元,待遇增长与退休教师同步而告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高**的诉请不属于行政案件的收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高**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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