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收到董**等40人以句容**员会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董**等40人诉称:董**等40人系原高庙茶场退休工人,在1999年、2000年及2001年政府部门发布了许多相关文件,按理说原告是能享受到生活补贴,但被告一直推辞,现要求1、句容**员会立即支付起诉人董**等40人生活补助费共计443619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句容**员会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董**等40人的诉请不属于行政案件的收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董**等40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