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收到陈**、陈**以句容市宝华镇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陈**、陈**诉称:位于句容市宝华镇和平村沈塘头的一处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系由原告父母建造的老祖屋,后原告在老祖屋原有基础上进行翻新改造,现句容市宝华镇人民政府对该房屋进行征收拆迁,没有给予原告任何补偿,故要求1、确认句容市宝华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位于句容市宝华镇和平村沈塘头的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2、判令句容市宝华镇人民政府赔偿陈**、陈**各一套80平方米的安置房;3、句容市宝华镇人民政府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陈**、陈**的诉请不属于行政案件的收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陈**、陈**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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