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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一审行政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收到韩**以句容市边城镇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韩**诉称:句容市人民政府下属边城**建管所由于各种客观历史原因未能将第5小间房添进产权证,故要求依法判决句容市人民政府下属边城**建管所1999年8月2日签发给韩**的句陈*第000057号房屋所有权证内容添写的不规范、不严格严谨,存在疏漏,误错,即未将原4间之外东边连接的第五小间房(0.63间)添写进间数一栏,予以纠正和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韩**诉称的句陈*第000057号房屋所有权证已因韩**将房屋过户给他人而被注销,故起诉人韩**与陈***管所颁发句陈*第000057号所有权证的行为已无利害关系,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韩**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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