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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收到起诉人李**以句容市拆迁办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李**诉称:位于句容市华阳镇南大街31号房屋系其父亲所建,其作为继承人之一,对该拆迁房屋应有相应的拆迁补偿份额,但拆迁办未给予其任何经济补偿,故起诉要求1、对句容市拆迁办在未获得李**同意的情况下,对李**房屋实施违规拆迁的行为予以立即停止,对李**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2、根据事实和法律正确裁决,对南大街31号房屋的产权归属及拆迁款进行重新认定和分配,对李**所受损失给予经济补偿;3、对句容市拆迁办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相关人员的渎职行为予以追究,并作出相应的处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李**的诉请不属于行政案件的收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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