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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境保护局与方**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镇江**境保护局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镇江**境保护局对方正祥无照经营电镀厂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一案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镇徒环罚(2014)10号行政处罚决定,对方正祥罚款2万元,加处罚款2万元。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15年3月16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镇江市**护局镇徒环罚(2014)1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2014年6月9日,镇江**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根据群众举报,对方**经营的小电镀厂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厂无工商营业执照,无废水处理设施,并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存贮碱液废水。经丹徒**测站采样分析,结果显示水样pH为9.93呈碱性,化学需氧量、氨氮超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同年7月16日,镇江**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方**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方**向镇江**境保护局反馈陈述并进行了申辩,并按照环保部门提出的整改方案拆除了小电镀厂的设备;将所有原材料全部退还;对污水沟进行了新土翻盖;将租用的房屋退还房主。鉴于方**能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可酌情从轻处罚,镇江**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于2014年9月1日作出了镇徒环罚(2014)10号行政处罚决定,对方**罚款2万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镇江**境保护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镇徒环罚(2014)10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镇江**境保护局作出的镇徒环罚(2014)1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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