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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源局与镇江市京口区象山街道长岗社区许后居民组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镇国土资监处京(2014)02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2013年1月8日,被申请人镇江市京口区象山街道长岗社区许后居民组与闵*订立租赁协议一份,由闵*租用该组约3.5亩土地从事养殖,后又用于仓储。租赁期限自2013年元月起至2033年12月止,用地补偿金为每年每亩3000元。申请人于2014年9月对被申请人未经批准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并于2014年8月27日向镇江市京口区象山街道长岗社区许后居民组下达了镇国土资监京停(2014)016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4年10月8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镇国土资监听(2014)2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申请人既未在听证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经现场调查测量,非农业建设的实际占地面积为2756平方米(合4.13亩),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镇江市京口区象山街道长岗社区许后居民组擅自将本村2756平方米(合4.13亩)集体土地出租给闵*从事非农业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了镇国土资监处京(2014)020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镇江市京口区象山街道长岗社区许后居民组90日内改正非法出租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2015年元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镇国土资处催京(2015)4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认定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规划图、测绘图、照片以及其他书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镇国土资监处京(2014)020号行政处罚决定虽然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因其不具有可强制执行的内容,不具备《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执行的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镇国土资监处京(2014)02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不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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