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镇江**源局与汤*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申请人未依法经批准,擅自租用他人转租的江苏镇江京口工业园区上堭村境内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5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镇国土资监处京(2014)016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退还非法占用的京口工业园区上堭村境内3339平方米土地;没收上述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人民币66780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义务,申请人经催告无果后,于2015年1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具备《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执行的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镇国土资监处京(2014)016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相关文章